1、股份公司外資比例必須高于25;
2、發起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設和變更兩種形式,新設是指五個以上發起人共同簽定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設立一個新公司;變更設立是指已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的投資者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原企業經審計的凈資產按照1:1折為股份公司的總股本,原股東按照原股權比例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將原企業變更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3、變更設立股份公司,還有一個嚴格的條件,即原外商投資企業應有最近連續三年的盈利記錄。原企業的投資者作為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或與其他發起人)共同簽定設立股份公司的協議、章程,報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初審同意后轉報外經貿部審批。變更登記為股份公司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切權利、義務全部轉由股份公司承擔。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外投資者在原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承諾的義務,應列入發起人協議及章程,同樣適用所設立的股份公司;
4、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注冊資本25%以上,根據《關于外商投資股份公有關的問題的通知》規定,上市后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資股比例應不低于總股本的25%,而擬上市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假設總股本為4億元人民幣以下)在首次發行時至少發行25%的流通股,這就要求外商投資的股份公司在設立時,外資比例應至少不低于33.4%。但根據對外經貿部后來與證監會聯合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要求在上市發行后,外資股占總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這就表示外資在設立股份公司時,外資股份比例超過25%就可以了。若公開發行后,外資比例低于25%,則需要在對外經貿部履行變更手續,撤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這相當于填補了外資比例在25%以下的企業法規的空白,盡管以往實際上都已經是這樣操作的;
5、對于外資股權比例的上限,一般來說,外資單個持股或關聯出資合并持股占擬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不得超過80%。
外資持股25以下算不算外資?
外資比例低于25%也屬于外商投資企業,但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并且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等證書上都會注明外資比例低于25%。